泰國通過氣候變遷法案,納入碳稅與ETS規定
- 建檔日期:114-12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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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/2泰國內閣通過《氣候變遷法案》,該法案旨在設立國家氣候變遷政策委員會、徵收碳稅,並將碳權視為可轉讓資產。
政府副發言人Lalida Persvivatana表示,內閣通過由自然資源與環境部提出的法案,將作為泰國氣候變遷的主法規;法案一旦生效,將提供一套完整的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架構。
她補充指出,該法案將支持泰國對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》(UNFCCC)的承諾,協助國家在2050年達成碳中和目標,並於2065年實現溫室氣體淨零排放。
政府副發言人指出,法案包含六大主要構面:
1. 設立國家氣候變遷政策委員會:負責制定溫室氣體排放政策與目標,並代表泰國於國際層面明確立場。
2. 設立氣候基金:以國家法人方式運作,運用各類碳權工具,支持跨部門的投資與氣候調適行動。
3. 建立溫室氣體排放資料庫及減排行動計畫:法案規定各政府單位需依據國家調適計畫推動減排措施。
4. 導入排放交易制度(ETS)及碳邊境調整機制(CBAM)定價機制:法案也承認碳權為可交易資產。
5. 訂定特定商品碳稅:由賦稅署及關務署負責徵收,並制定基本法保障稅收執行。
6. 建立經濟產業群分類標準:依氣候及環境影響分類,作為政策參考、投資與綠色基金分配之依據。
發言人補充,法案也將對任何虛報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或組織施以罰則。她最後表示,接下來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將起草法案的基本法,並就ETS與CBAM的實施,與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審慎協商。
NDC
泰國第三次國家自主貢獻(NDC)承諾到2035年減少47%的排放量,並指出《巴黎協定》第6條是協助引導達成此目標所需約70億美元資金的重要工具。
泰國已依《巴黎協定》第6.2條與新加坡簽署執行協議,並同時成為日本「聯合抵換額度機制」(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, JCM)的地主國之一。





